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41年9月起編號)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印發

院總第285號

委員

提案第

9884

   

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吳育昇、陳淑慧、侯彩鳳等31人,針對因我國目前相關業者所掌握之不動產價格資訊,係屬零散、片段、局部,而未能建置完整的不動產資訊系統,致不動產交易價格缺乏透明化,難以避免不動產炒作、哄抬,導致交易糾紛頻傳,損及民眾權益。反觀國外立法例及相關制度,多採取交易價格強制登記,讓民眾透過許多管道,可合法查閱所有物件的交易價格,以及明確的標示物件條件,保障民眾的交易權益。有鑑於此,為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爰提案修正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四條,由地政士將其受託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案件,向政府機關登錄其成交案件資訊,並在兼顧營業秘密及消費者隱私之前提下,開放予消費者及不動產相關產業共享,且申報之交易價格,除供整體統計分析,並得公開或提供查詢之用外,不作其他用途使用。若未依規定辦理資訊登錄者,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應按次連續處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不動產交易價格透明化之必要性:根據內政部最新的房地產消費糾紛統計,房仲業今年第1季的消費糾紛共計239件,已連續3季占整體房地產糾紛總數6成,若以台北市為例,綜觀所有消費糾紛中,以隱瞞重要資訊、漏水問題及氯離子檢測占大宗,為避免房仲業隱瞞重要資訊,內政部將要求於買賣過程,房仲業者必須交付不動產說明書,顯見不動產交易價格透明化,確有其必要性。不動產經紀業者、地政士及一般民眾,倘能將其成交案件資訊公開透明,並在兼顧營業秘密及消費者隱私之前提下,整合成為極具參考價值之不動產資訊系統,不但開放給消費者及不動產相關產業共享,更可做為政府訂定不動產政策之重要參考,其功能為增加經紀業仲介成交之機會;並有助於消費者權益之保障;更促進不動產相關產業之發展。

二、國外推動不動產交易價格透明化之作法:

我國已於民國9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服務業也必須立足台灣走向世界。目前經紀業已進入跨國經營之趨勢,如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應以公司型態組織依法辦理登記為限。」跨國經營業務,物件流通,資訊透明,應屬基本要求。綜觀所有先進國家(甚至包括大陸),各國幾乎都是採取交易價格強制登記,並且讓民眾透過許多管道,可合法查閱所有物件的交易價格,以及明確的標示物件條件,如詳細門牌、建物土地面積、屋齡、修繕狀況等,顯見不動產交易價格透明化,已成世界先進國家施政之趨勢,舉以美、日、韓為例,茲供參考:

1.美國的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制度:美國為有效掌握民眾不動產價值,以順利徵收財產稅及所得稅(聯邦政府以徵收所得稅為主),地方的郡市政府透過「不動產產權轉移登記」的方式,有效掌握有最原始不動產交易價格,以及各項改建、增建、新建的住宅資訊。其中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更是估值官進行該地區不動產估值的重要依據。換言之,以美國如此重視隱私權的國家,民眾想買屋,只要到相關網站,即可查到這間房子的歷次交易價格。

2.日本的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制度:日本國土交通省的綜合政策局與土地水資源局於2003年開始提出改革,透過強制登錄不動產價格,編修宅建業法強制不動產加盟業者登錄不動產的成約價格。

3.韓國的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制度:韓國政府在「8.31新房地產綜合對策」中明文規定,房地產交易者和仲介公司必須將交易價格向地方行政部門據實申報,並建立「電腦申報系統」,且在韓國國稅廳設立「全天候監控機制」,以進行對房地產投機者的掌控。

三、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與個人資料保護問題:主管機關內政部為鼓勵民間不動產業者提供不動產交易資訊,作為民間房地產租售、抵押、投資及政府機關查估公告土地現值等之重要參考,特訂定「民間不動產業者提供不動產交易資訊獎勵要點」。又該部自民國80年起由前台灣省政府地政處按季編印台灣省108個主要都市地區房地產交易價格簡訊,民國88年7月精省後擴大辦理,改為「中華民國房地產交易價格簡訊」,截至98年底,已編印40輯,實施至今已18年餘,尚未發生民眾財產資料保密之爭議。同時,根據專家學者之見,房屋價格是房屋的屬性之一,只要公布時,不公布屋主姓名,便不會違反個資法。因此,交易價格透明涉及個人隱私權,應由政府嚴格把關,非經立法不足以保障。倘若不動產交易價格透明,亦可避免不動產炒作、哄抬,反有助於促進與維護不動產交易秩序之公平性。

四、修法精神與重點:由於目前我國的不動產交易登記,毋須填報交易價格,即因現行我國市場交易資訊不透明,致使不動產國際化的腳步受到影響,亦是業者及全民的損失。因此,為順應世界潮流之趨勢,不動產交易價格透明化,實有必要修法不動產交易價格揭露制度,斧正目前不動產價格資訊零亂的現象。爰增修訂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四條,由地政士將其受託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案件,向政府機關登錄其成交案件資訊,並在兼顧營業秘密及消費者隱私之前提下,開放予消費者及不動產相關產業共享,且為免民眾產生「申報交易之價格可能移作稅捐機關課稅使用」之疑慮,參考統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申報之交易價格,除供整體統計分析,並得公開或提供查詢之用外,不作其他用途使用。若未依規定辦理資訊登錄者,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應按次連續處罰。

提案人:賴士葆  吳育昇  陳淑慧  侯彩鳳  

連署人:高金素梅 蔣乃辛  蕭景田  孫大千  盧秀燕  楊瓊瓔  鍾紹和  丁守中  羅淑蕾  林德福  鄭金玲  高志鵬  林益世  羅明才  呂學樟  劉盛良  蔡正元  張嘉郡  林滄敏  林鴻池  趙麗雲  薛 凌  費鴻泰  郭素春  廖婉汝  鄭汝芬  翁重鈞  

地政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十六條之一 地政士應於買賣受託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登錄成交案件資訊。

前項受理登錄成交案件資訊,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機關(構)、團體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構)、團體蒐集之登錄資訊,除供整體統計分析,並得公開或提供查詢之用外,不作其他用途使用。

第一項、第三項登錄、稽查、公布、提供查詢類別、內容、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由地政士將其受託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案件,向政府機關登錄其成交案件資訊,並在兼顧營業秘密及消費者隱私之前提下,開放予消費者及不動產相關產業共享,俾能整合成為極具參考價值之不動產資訊系統,有助於消費者權益之保障及不動產相關產業之發展。

三、為免民眾產生「申報交易之價格可能移作稅捐機關課稅使用」之疑慮,參考統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申報之交易價格,除供整體統計分析,並得公開或提供查詢之用外,不作其他用途使用。爰增列本條規定。

第四十四條 地政士違反本法規定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

一、違反第九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者,應予警告或申誡,並限期命其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得繼續限期命其改正,並按次連續予以警告或申誡至改正為止。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八條規定、違背地政士倫理規範或違反地政士公會章程情節重大者,應予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

三、違反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或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應予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

四、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地政士經依前項第四款處罰並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應按次連續處罰。

第四十四條 地政士違反本法規定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

一、違反第九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者,應予警告或申誡,並限期命其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得繼續限期命其改正,並按次連續予以警告或申誡至改正為止。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八條規定、違背地政士倫理規範或違反地政士公會章程情節重大者,應予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

三、違反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或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應予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

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未依規定辦理資訊登錄之罰鍰,而爰配合予以增訂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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