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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縣/戶籍遷出恐影響自用住宅地價稅率
更新日期:2009/09/08 21:35
記者吳正童/北縣報導
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原已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若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等戶籍遷出,即喪失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稅率由千分之二變成千分之十,相差有四倍之多。
稅捐處指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適用要件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常有土地所有權人因子女就學等因素,而將上述戶籍遷出,致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條件消失,且因未依法向稅捐稽處申報改課,導致日後遭查獲補稅及處罰。
稅捐處提醒民眾,遷移戶籍時應至少要將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的戶籍留在原自用住宅,才能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舉例原已將戶籍遷出而被改課之民眾,若於98年9月22日前將戶籍遷入,仍需於98年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才能於當年(98年)起適用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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