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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祭祀公業土地清理業務文書表件製作參考範例手冊

中華民國97年7月

目 錄

一、申請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應備表件及格式

二、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相關文書表件

三、祭祀公業土地清理不同階段之公告及一併通知函

申請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應備表件及格式

壹、申請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應備表件

項別

表件名稱

法令依據

取得方式

份數

備註

1

申請書

祭祀公業條例

第8條、第56條

自行檢附

1

 

2

推舉書

祭祀公業條例

第8條、第56條

自行檢附

4

管理人申報者免附

3

沿革

祭祀公業條例

第8條、第56條

自行檢附

4

 

4

不動產清冊

祭祀公業條例

第8條、第56條

自行檢附

4

 

5

派下全員系統表

祭祀公業條例

第8條、第56條

自行檢附

4

 

6

派下全員戶籍謄本

祭祀公業條例

第8條、第56條

自行檢附

2

 

7

派下現員名冊

祭祀公業條例

第8條、第56條

自行檢附

4

 

8

原始規約

祭祀公業條例

第8條、第56條

自行檢附

4

無者免附

9

不動產證明文件

祭祀公業條例

第8條、第56條

自行檢附

2

不動產權狀影本或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10

其他

祭祀公業條例

第8條、第56條

自行檢附

4

無者免附

貳、申請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應備表件格式

一、申請書

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申請書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受理機關: 縣市 鄉(鎮、市、區)公所

申請法令依據

依祭祀公業條例

□ 第八條

申請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

□ 第五十六條

申請人

姓 名

□ 管理人

簽章

□ 派下員

國民身分證

字 號

住 址

縣 鄉鎮 路

段 巷 號

市 市區 街

電 話

附件

□ 1.推舉書(管理人申報者免附) 份

□ 7.原始規約(無者免附) 份

□ 2.沿革 份

□ 8.不動產證明文件 份

□ 3.不動產清冊 份

□ 9.其他(無者免附) 份

□ 4.派下全員系統表 份

□ 5.派下全員戶籍謄本 份

□ 6.派下現員名冊 份

備註

註:1.申請人應由祭祀公業管理人或由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派下現員一人,依規定提出申報,並敘明派下證明之用途、該公業供奉及土地所在地、附件名稱、件數及申報人(或派下員)姓名、住址、日期等。

2.戶籍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或建物登記謄本應分別依序裝訂成冊。

3.本表以白色A4紙張自行印製。

二、推舉書

祭祀公業無管理人、管理人行方不明或管理人拒不申報者,得由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派下現員一人辦理申報,加附推舉書為之。

推舉書範例:

祭祀公業○○○推舉書

茲為向○○○○○申請發給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經派下現員○○○等○人同意,推舉本公業派下現員○○○為申報人。恐空口無憑,特立此推舉書為證。

此致

○○○鄉(鎮、市、區)公所

推舉人:祭祀公業○○○派下員

姓名:○○○印

住址:○○縣(市)○○鄉(鎮、市、區)○○村里○○路○○街○○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本表以白色A4紙張自行印製。

三、沿革

沿革應敘明創立年代、宗旨、淵源來歷,設立者姓名,祭祀地點、土地所在地、歷年管理與祭祀情況,以及經過動態或演變事實等。

沿革範例:

祭祀公業○○○沿革

1.敘明創立年代、宗旨、淵源來歷,設立者姓名。

2.祭祀地點(供奉所在地)、土地所在地、歷年管理與祭祀情況、經過動態或演變事實。

3.其他

申請人姓名:○ ○ ○印

住址:○○縣(市)○○鄉(鎮、市、區)○○村里○○路○○街○○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本沿革以白色A4紙張自行印製。

四、派下全員系統表

派下全員系統表,自設立者至現在派下各房男系子孫及依照祭祀公業條例第4、5條規定具有派下權者,以全部登列為原則,間或有父在不列其子,或父在列其子,亦應採各房一致,俾免影響管理人之選任與無謂之爭議。對登列之派下子孫應註明出生別(如長男、次男等),絶嗣或亡故者亦應加註,以資證明。

派下全員系統表範例:

祭祀公業○○○派下全員系統表

clip_image003clip_image004 長男-黃禮

clip_image005clip_image006 長男─黃忠──

clip_image006[1] 次男-黃義

clip_image007clip_image008祭祀公業○○○ 設立人000 次男─黃孝(絶嗣)

clip_image009clip_image010 長男-黃智

clip_image006[2]clip_image006[3] 三男-黃仁─ 次男-黃勇

clip_image010[1] 三男-黃信

申請人姓名:○ ○ ○ 印

住 址:○○縣(市)○○鄉(鎮、市、區)○○村里

○○路○○街○○號

註:本系統表如有不實,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本表以白色A4紙張自行印製。

五、派下現員名冊

派下現員名冊應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住址及備考等欄,其所列名冊應與派下全員系統表與戶籍謄本相符,並以系統表分房順序編造,俾利核對,派下現員人數並予合計。

派下現員名冊範例:

(一)祭祀公業○○○派下現員名冊(公告時)

申 請 人:○ ○ ○ 印 申請日期:○ 年○ 月○日

姓 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出生地

住址

備註

○ ○ ○

民 國15.16.25

臺灣省

○○縣

○○縣○○鄉中正里中興路10號

 

以上合計○○○名

註:本表以白色A4模造紙自行印製,其大小視實際情況決定之。

(二)祭祀公業○○○派下現員名冊(核發時)

申 請 人:○ ○ ○ 印 申請日期:○ 年○ 月○日

姓 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字 號

出生地

住址

備註

○ ○ ○

民 國15.16.25

○○○○○

臺灣省

○○縣

○○縣○○鄉中正里中興路10號

 

以上合計○○○名

註:本表以白色A4模造紙自行印製,其大小視實際情況決定之。

六、不動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不動產清冊範例

祭祀公業○○○不動產清冊

申 請 人:○ ○ ○ 印 申請日期:○年○月○日

種類

土地/建物標示

證明文件名稱

所有權登記名義

備註

鄉鎮市區

小段

地/建號

面積(平方公尺)

土地1.

土地2.

土地登記謄本

○○○

房屋

建物登記謄本

○○○

以上合計○○筆

註:本表以白色A4模造紙自行印製,其大小視實際情況決定之。

七、派下全員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發給。

自戶籍登記開始(即民前6年)實施後至申報時全體派下員之戶 籍謄本。但經戶政機關查明無該派下員戶籍資料者,免附。

八、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影印本,自行檢附。

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向當地地政事務所申請發給。

九、原始規約。

原始規約,自行檢附,無者免附。

十、其他參考資料範例:

(一)規約範例:

祭祀公業○○○管理暨組織規約

1.本公業定名為「祭祀公業○○○」以下簡稱為本公業。

2.本公業為紀念○○○公,祭祀歷代祖先,以飲水思源,慎終追遠,並秉承創業德意,敦睦派下員,繼續宗祠為目的。

3.本公業供奉所在地設於○○縣(市)○○鄉(鎮、市、區)○○村里○○路○○街○○號。

4.本公業土地所在地,座落於○○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

5.本公業派下現員,已經○○○○○○公告確定,核發派下現員名冊內所列人員,為基本派下現員。

6.本公業設派下現員大會,由全體派下現員組成之。

7.本公業置管理人1人,由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管理公業財產及召開派下現員大會。

8.本公業管理人每屆任期為4年,均得連任,並為無給職,但因公務上所必須之費用,得核實開支。

9.本公業管理人,如有違法失職,得由派下現員十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提經派下現員大會決議通過罷免之。

10.本公業派下現員大會,每年召開定期大會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均由管理人召集並主持之,管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得由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主持之。

11.本公業財產之處分,應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之同意。

12.本規約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並報經民政機關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13.本公業解散後,對財產之分配以各房房份均等原則處理之。

14.本規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註:本表以白色4A紙張自行印製。

(二)選任管理人同意書範例:

祭祀公業○○○管理人選任同意書

立同意人完全同意○○○君為祭祀公業○○○管理人,恐空口無憑,特立此同意書為證。

立同意書人姓名: ○ ○ ○ 印

住址:○○縣(市)○○鄉(鎮、市、區)○○村里○○路○○街○○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本表以白色4A紙張自行印製。

(三)異議書範例:

異議書

受文者:○○○○○○公所

主 旨:祭祀公業○○○派下現員名冊(系統表、不動產清冊)前經 貴所○○年○月○日○字第○○號公告有案,經查其派下現員名冊(系統表、不動產清冊)漏列(錯誤)○○○等○名,特提出異議,請惠予查明處理。

說 明:檢送漏列(錯誤)派下現員名冊或有關資料各一份。

異議人姓名:○ ○ ○ 印

住址:○○縣(市)○○鄉(鎮、市、區)○○村里○○路○○街○○號

註:本表以白色A4紙張自行印製。

(參考範例)

徵求異議公告-以祭祀公業名義登記者或具有祭祀公業之性質及事實者

○○縣○○鄉(鎮、市、區)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

主旨:公告祭祀公業○○○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徵求異議。

依據:

一、祭祀公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1條。

二、祭祀公業○○○管理人○○○或申請人○○○先生 年 月 日申請書及附件。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依申請人之申請代為公告,內容如有不實情事,概由申請人負責。

二、茲將祭祀公業○○○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陳列於後(張貼公告欄用)或業經張貼於○○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辦公處公告欄(登報紙用),並於本縣(市)政府及本公所電腦網站刊登公告文30日。

三、利害關係人對於是項公告資料,如認有錯誤或遺漏,應於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所提出異議,屆期後如無人提出異議,則由本所發給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嗣後如有任何枝節發生,本所概不負責。

鄉(鎮、市、區)長 ○○○

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相關文書表件

1.同意書

2.沿革

3.章程

4.管理人(監察人)名冊

5.派下現員名冊

6.派下全員系統表

7.不動產清冊

8.年度經費預算書

9.年度業務計畫書

10.年度經費決算書(登記後使用)

11.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登記後使用)

12.祭祀公業法人圖記

13.其他

同意書(範例)

同 意 書

本人等同意○○縣(市)祭祀公業○○○依祭祀公業條例規定,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並申辦所有權更名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所有。恐空口無憑,特立此同意書為證。

立具同意書人

祭祀公業○○○派下現員

姓名:

住址:

姓名:

住址: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沿革(範例)

祭祀公業法人○○縣(市)○○○沿革

1.敘明創立年代、宗旨、淵源來歷,設立者姓名。

2.祭祀地點(供奉所在地)、土地所在地、歷年管理與祭祀情況、經過動態或演變事實。

3.其他

申請人姓名:○ ○ ○印

住址:○○縣(市)○○鄉(鎮、市、區)○○村里○○路○○街○○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本沿革以白色A4紙張自行印製。

章程(範例)

祭祀公業法人○○縣(市)○○○章程

條 文

第一條(名稱)

本法人定名為祭祀公業法人○○縣(市)○○○ (以下簡稱本法人)。

第二條(宗旨)

本法人本於祭祀祖先,闡揚祖德,敦睦宗誼,弘揚孝道,增進宗親福利,並維護善良風俗,安定社會為宗旨。

第三條(辦理之目的事業)

本法人為達成前條所定之宗旨,依據相關法令辦理下列目的事業。

一、辦理祭祀祖先之事務

二、修建宗祠墳墓,編纂族譜。

三、……………………。

四、……………………。

第四條(設立財產)

本法人之設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及其他產權)由祭祀公業○○○派下員○○○等捐助,捐助總額為新台幣○○元整(如捐助財產清冊)。

本法人得繼續接受個人或有關單位之捐贈(獻)。

第五條(主事務所)

本法人主事務所設於○○○○○○號,並視業務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分別在直轄市、縣(市)設立分事務所。

第六條(派下權)

本法人派下權之繼承規定如下:

一、 凡是○○○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男姓,而戶籍登記為○○○者,均得享有本法人之派下權。

二、 除於97年7月1日以後,其派下員死亡,有共同承擔祭祀者外,否則女姓不得享有本法人之派下權。

三、經受理機關○○○○公所公告確定,核發派下現員名冊內所列人員,為本法人派下現員,享有本法人之派下權。

第七條(組織)

本法人設管理人○人(應為單數,一人以上,五人以下),其中ㄧ人為本法人之代表。另置監察人○人,為無給職,任期○年,均得連任。

第八條(派下員大會職權)

本法人派下員大會為最高意思機構,每年至少召開派下員大會一次,由管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管理人拒不召開時,得經五分之一以上派下員推舉一人報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開之。

派下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章程之訂定及變更。

二、選舉及罷免管理人、監察人。

三、議決管理人、監察人之工作報告。

四、議決管理人擬訂之年度預算書、決算書、業務計畫書及業務執行報告書。

五、議決財產處分及設定負擔。

六、其他與派下員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第九條(管理人之職權)

管理人之職權如下:

一、關於年度業務計畫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章程訂定及修訂之擬議事項。

三、關於預算、決算之擬議事項。

三、關於經費之籌措事項。

四、財產之保管、運用及監督事項。

五、其他有關○○○之重大業務事項。

第十條(監察人之職權)

監察人監察本法人業務、財務等一切事務之執行。

第十一條(管理人之產生)

本法人管理人由本法人派下員大會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決議選任之或取得派下現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書為當選。

第十二條(代表本法人之管理人選任)

代表本法人管理人由全體管理人以舉手表決或投票互選之,以得全體管理人過半數之票數者為當選,如無人得全體管理人過半數之票數時,就得票比較多數之前二名重行投票,以得較多票數者為當選。

代表本法人之管理人對內綜理法人事務,對外代表本法人。

第十三條(管理人出缺之補選)

管理人因故出缺時,得由本法人派下員大會補選適當人員繼任。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

第十四條(管理人任期屆滿之改選)

代表本法人之管理人應在該屆管理人任期屆滿前兩個月召開派下員大會選舉下屆管理人,經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辦理管理人變更登記。

管理人逾期不召開派下員大會辦理改選時,得經五分之一派下員推舉派下員ㄧ人報主管機關許可後召開之。

第十五條(監察人之產生)

本法人監察人由本法人派下員大會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決議選任或取得派下現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書為當選。

第十六條(監察人出缺之補選)

監察人因故出缺時,得由本法人派下員大會補選適當人員繼任。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

第十七條(監察人任期屆滿之改選)

代表本法人之管理人應在該屆監察人任期屆滿前兩個月召開派下員大會選舉下屆監察人,並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辦理監察人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管理人就職)

新任管理人應於上屆管理人任期屆滿次日就職,並與上屆管理人完成交接。

第十九條(會議之召開)

本法人派下員大會每年至少定期召開一次,如管理人認為必要或派下現員五分之一以上書面請求,得召集臨時派下員大會。

本法人派下員大會,由代表本法人之管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代表本法人之管理人拒不召開時,得經過半數派下員推舉派下員一人,報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開之。

第二十條(開會人數)

本法人派下員大會須有全體派下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

第二十一條(派下員大會決議)

本法人派下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若以同意書方式者,應取得派下現員二分之一以上書面之同意。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若以同意書方式者,應取得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一) 章程之訂定及變更。

(二) 財產之處分及設定負擔。

(三) 解散。

第二十二條(代理主席)

代表本法人之管理人因故缺席派下員大會,派下員大會或所議決事項與代表本法人之管理人有關聯應迴避時,得由派下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二十三條(代理人)

管理人或派下員,無法親自出席派下員大會時,得委託其他管理人或派下員代理出席,但受託人僅限接受一人之委託,其委託事項依委託書內容定之。

第二十四條(管理人之罷免)

管理人有違法或失職等情事,得經本法人派下員大會投票罷免之。

前項罷免案之投票,應有全體派下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贊成票通過罷免案。

第二十五條(監察人之罷免)

監察人有違法或失職等情事,得經本法人派下員大會投票罷免之。

前項罷免案之投票,應有全體派下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贊成票通過罷免案。

第二十六條(法人之收入)

本法人各項收入及捐獻除零用金外,均應存放於金融機構或郵局。

第二十七條(會計制度)

本法人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法人之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

第二十八條(核備文書)

本法人應於年度開始前3個月,擬具年度經費預算書及年度業務計畫書,提經本法人派下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本法人應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擬具年度經費決算書及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提請本法人派下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九條(剩餘財產之歸屬及分配)

本法人永久存立,如因故解散時,其剩餘財產依照派下員房份平均分配處理之或歸屬地方自治團體所有。

第三十條(規範)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章程施行)

本章程經本法人派下員大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管理人(監察人)名冊(範例)

管理人(監察人)名冊

職稱

姓名

性別

出 生

年月日

戶籍住址

電話

備註

代表本法人之管理人

           

管理人

           

管理人

           

管理人

           

管理人

           

監察人

           

監察人

           

監察人

           

監察人

           

附註:

1.法人管理人(監察人)如為公務員時應於備註欄予以註明,並檢附任職機關同意函。

2.管理人(監察人)名冊請加蓋法人圖記。

派下現員名冊(範例)

祭祀公業法人○○縣(市)○○○派下現員名冊

姓 名

性別

出生地

出生年月日

住 址

備註

           
           
           
           
           
           
           
           
           
           
           
           
           
           

派下全員系統表(範例)

祭祀公業法人○○縣(市)○○○派下全員系統表

clip_image011clip_image004[1] 長男-黃禮

clip_image012clip_image010[2] 長男─黃忠──

clip_image004[2] 次男-黃義

clip_image008[1]祭祀公業○○○ 設立人000──次男─黃孝(絶嗣)

clip_image013clip_image010[3] 長男-黃智

clip_image004[3] 三男-黃仁─ 次男-黃勇

clip_image010[4] 三男-黃信

申報人姓名:○ ○ ○ 印

住 址:○○縣(市)○○鄉(鎮、市、區)○○村里

○○路○○街○○號

註:本系統表如有不實,由申報人自行負責。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本表以白色A4紙張自行印製。

不動產清冊(範例)

祭祀公業法人○○縣(市)○○○不動產清冊

造 報 人:○ ○ ○ 簽章 造報日期:○年○月○日

種類

土地/建物標示

證明文件名稱

所有權登記名義

備註

鄉鎮市區

小段

地/建號

面積(平方公尺)

土地1.

土地2.

土地登記謄本

祭祀公業法人○○○

建物

建物登記謄本

祭祀公業法人○○○

以上合計○○筆

註:本表以白色A4模造紙自行印製,其大小視實際情況決定之。

年度預算書(範例)

祭祀公業法人○○縣(市)○○○

○○年度經費預算書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製表日期:○○年○○月○○日

科 目

預 算 數

說 明

項 目

名   稱

1

本會經費收入

2

本會經費支出

3

本 期 結 餘

負責人 : 會 計 :

出 納 : 製 表 :

本表須經製表、出納、會計及負責人簽章

年度業務計畫書(範例)

祭祀公業法人○○縣(市)○○○

○○年度(○年○月○日至○年○月○日)業務計畫書

造報人: ○○○ 簽章

一、依據:

本法人捐助章程第○條規定及第○年○月○日第○屆第○次派下員大會決議辦理。

二、目的:

本法人係本慎終追遠祭祀祖先之精神,照顧族親促進團結,增進社會福祉,推動公益慈善事業之宗旨,辦理祭祀及端正禮俗活動,推動社會福利事業等,以期完成本法人設立目的與宗旨。

三、業務項目:

(一)發揚仁愛精神、促進國內外禮儀交流、印行各種宣教書,淨化人心,改善社會風氣。

(二)辦理社會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活動。

(三)………………………………………。

(四)………………………………………。

(五)………………………………………。

四、業務計畫完成期限:

(一)每年舉辦祭祖大典一次以上。

(二)視本法人財務狀況,編印派下員動態及連繫資料。

(三)興辦社會公益慈善事業,如救濟貧困、獎助學金,除視本法人財務狀況量力而為外,並採循序漸進方式逐年增加辦理金額。

五、所需經費及來源數額:

(一)財產孳息收入每年約新台幣○○○萬元。

(二)捐助收入預估每年約新台幣○○○萬元。

(三)辦理前述業務全年支出約需新台幣○○○萬元。

(四)不足之數由本法人設法籌措之。

六、預期績效:

(一)達成本法人派下宗親祭祀祖先之目的。

(二)淨化人心、改善社會風氣。

(三)協助政府推動公益慈善事業。

年度經費決算書(範例)

祭祀公業法人○○縣(市)○○○

○○年度經費決算書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單位:新台幣元

項 目

結算金額

說 明

一、收入

捐贈收入

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

收入合計

(A)

二、支出

人事費用

獎助【捐贈】費用

辦公【行政】費用

支出合計

(B)

本年度結餘(短絀)

(C)=(A)-(B)

上期累積餘(短)絀

(D)

本期累積餘(短)絀

(D)+(C)

管理人: 會 計:

出 納: 製 表:

本表須經負責人、會計、出納及製表簽章

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範例)

祭祀公業法人○○縣(市)○○○

○○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

造報人:○○○簽章

中華民國○年○月○日第○屆第○次派下員大會會議通過

一、執行概況:

本法人依據第○屆第○次派下員會議通過民國○年度業務計畫書內容,執行本法人年度之業務計○項,支出金額○○元,執行情形如左列。

二、辦理業務項目、金額:

(一)舉辦祭祀活動○場次,支出金額○萬元。

(二)印行連繫刊物,支出金額○○萬元。

(三)捐贈○○團體活動經費○○萬元。

(四)捐贈○○大學學生○○○等○○名獎學金每人○千元,共計○萬元。

三、完成期限

上述活動總計支出經費新台幣○○萬元,全部於民國○年○月○日執行完竣。

祭祀公業法人圖記之樣式及規格

依據印信條例第3條規定,圖記之質料及形式規定如下:

一、質料:木質。

二、形式:直柄式長方形。

三、字體:陽文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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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土地清理不同階段之公告及一併通知函

1.清查公告-本條例施行前未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祭祀公業

2.清查公告-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祭祀公業

3.清查公告時一併通知函—本條例施行前未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祭祀公業

4.清查公告時一併通知函—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祭祀公業

5.標售公告

6.申請發給代為標售土地價金之公告

7.申請發給經二次標售而未完成標售,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價金之公告

8.發給土地價金申請書

9.發給土地價金未能檢附權利書狀切結書

10.存入保管款公告

11.存入保管款公告時一併通知函

(參考範例)

○○縣(市)○○鄉(鎮、市、區)公所 公告

清查公告-本條例施行前未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祭祀公業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附件:

主旨:本所為清理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未依有關法令清理以祭祀公業名義登記者或以祭祀公業以外名義登記且具有祭祀公業之性質及事實之土地及建物,經清查本鄉(鎮、市)符合者,應由祭祀公業管理人或由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派下現員一人,依規定提出申報,公告週知。

依據:祭祀公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條、第7條、第56條。

公告事項:

一、清理之各筆土地及建物標示、登記名義人姓名或名稱及權利範圍:詳見案附清查公告之土地及建物清冊。

二、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共 90日。

三、受理申報之機關:本所(民政課)。

四、申報之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共3年。

五、案附清冊所載以祭祀公業名義登記之土地及建物,應由祭祀公業管理人或由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派下現員一人,於上開申報期間內提出申報。又屬以祭祀公業以外名義登記,具有祭祀公業之性質及事實者,經申請人出具已知過半數派下員願意以祭祀公業案件辦理之同意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足以認定後,準用前揭方式辦理。

六、祭祀公業管理人或由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派下現員一人,屆期未向本所民政課申報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依本條例第51條第1項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

七、土地及建物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發現本公告事項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所申請查明。

八、土地及建物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於本公告期滿後,發現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情形者,除該土地及建物已依本條例辦竣更名、移轉登記或登記為國有外,應以書面向本所申請查明。


○ ○縣鄉(鎮、市、區)公所清查公告之土地及建物清冊

(類型: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未依有關法令清理以祭祀公業名義登記者或以祭祀公業以外名義登記且具有祭祀公業之性質及事實者)

單位:平方公尺

編號

土地/建物標示

登記名義人

備註

鄉鎮市區

小段

地/建號

面積

姓名或名稱

權利範圍

說明:A4紙張大小;橫式橫書。


(參考範例)

清查公告-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祭祀公業

○縣(市)○○鄉(鎮、市、區

○ )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附件:

主旨:本所為清理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祭祀公業,於本條例施行後仍以祭祀公業名義登記之土地及建物,經清查本鄉(鎮、市)符合者,祭祀公業管理人或由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派下現員一人,應依規定申請更名為法人所有或申請變更登記為派下現員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公告週知。

依據:祭祀公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7條、第50條。

公告事項:

一、清理之各筆土地及建物標示、登記名義人姓名或名稱及權利範圍:詳見案附清查公告之土地及建物清冊。

二、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共90日。

三、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

四、申請登記之期間:自民國97年7月1日起至民國100年6月30日止共3年。

五、祭祀公業管理人或由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派下現員一人應於上開申請登記期間內,依本條例第50條規定,按下列方式之ㄧ辦理:

(一)經派下現員過半數書面同意依本條例規定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並申辦所有權更名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所有。

(二)經派下現員過半數書面同意依民法規定成立財團法人,並申辦所有權更名登記為財團法人所有。

(三)依規約規定申辦所有權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

六、祭祀公業管理人或由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派下現員一人,屆期未向該管土地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依本條例第50條第3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派下全員證明書之派下現員名冊,囑託該管土地登記機關均分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

七、土地及建物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發現本公告事項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所申請查明。

八、土地及建物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於本公告期滿後,發現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情形者,除該土地及建物已依本條例辦竣更名、移轉登記或登記為國有外,應以書面向本所申請查明。

○ ○縣○○鄉(鎮、市、區)政府清查公告之土地及建物清冊

(類型: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祭祀公業,於本條例施行後仍以祭祀公業名義登記者)

單位:平方公尺

編號

土地/建物標示

登記名義人

備註

鄉鎮市區

小段

地/建號

面積

姓名或名稱

權利範圍

說明:A4紙張大小;橫式橫書。


(參考範例)

○○縣(市)○○鄉(鎮、市、區)公所 函

清查公告時一併通知函--條例施行前未清理之祭祀公業土地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附件:

主旨:本所為清理以祭祀公業名義登記者或本條例施行前以祭祀公業以外名義登記且具有祭祀公業之性質及事實之土地及建物,依祭祀公業條例第7條規定辦理公告時,一併通知台端,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祭祀公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7條規定辦理。

二、本所為清理旨揭土地及建物,經清查並洽稅捐、戶政、民政、地政或法院等機關查詢結果,台端係屬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爰依法於公告時一併通知,詳細土地及建物標示、登記名義人姓名或名稱及權利範圍,請於公告期間內至各公告處所閱覽。

三、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共 90日。

四、公告處所:○○公所、○○地政事務所、○○村里辦公處。

五、公告案號:本府民國 年 日 日 字第 號公告。

六、受理申報之機關:本所(民政課)。

七、申報之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共3年。

八、以祭祀公業名義登記之土地及建物,應由祭祀公業管理人或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派下現員一人,於上開申報期間內提出申報。又屬本條例施行前以祭祀公業以外名義登記,具有祭祀公業之性質及事實者,經申報人出具已知過半數派下員願意以祭祀公業案件辦理之同意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足以認定後,準用前揭方式辦理。

九、祭祀公業管理人或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派下現員一人,屆期未向本所申報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依本條例第51條第1項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

(參考範例)

○○縣(市)○○鄉(鎮、市、區)公所 函

清查公告時一併通知函--條例施行前已清理之祭祀公業土地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附件:

主旨:本所為清理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祭祀公業,於本條例施行後仍以祭祀公業名義登記之土地及建物,依祭祀公業條例第7條規定辦理公告時,一併通知台端,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祭祀公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7條、第50條規定辦理。

二、本所為清理旨揭土地及建物,經清查並洽稅捐、戶政、民政或地政等機關查詢結果,台端係屬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爰依法於公告時一併通知,詳細土地及建物標示、登記名義人姓名或名稱及權利範圍,請於公告期間內至各公告處所閱覽。

三、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共90日。

四、公告處所:○○公所、○○地政事務所、○○村里辦公處。

五、公告案號:本所民國 年 日 日 字第 號公告。

六、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

七、申請登記之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共3年。

八、祭祀公業管理人或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派下現員一人,應於上開申請登記期間內,依本條例第50條蒂2項規定,按下列方式之ㄧ辦理:

(一)經派下現員過半數書面同意依本條例規定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並申辦所有權更名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所有。

(二)經派下現員過半數書面同意依民法規定成立財團法人,並申辦所有權更名登記為財團法人所有。

(三)依規約規定申辦所有權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

九、祭祀公業管理人或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派下現員一人,屆期未向該管土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依本條例第50條第3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逕依派下全員證明書之派下現員名冊,囑託該管土地登記機關均分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

(參考範例)

標售公告

○○縣(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代為標售后附土地及建物。

依據:祭祀公業條例第53條第1項、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以下簡稱標售辦法)第4條第6款。

公告事項:

一、土地及建物標示、面積:詳見案附標售土地及建物清冊。

二、土地使用情形:【※由縣(市)政府依標售辦法第4條第3款規定視個案情況敘明】。

三、他項權利設定、訂定耕地三七五租約:【※由縣(市)政府依標售辦法第4條第2款規定視個案情況敘明】。

四、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情形:

五、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金額:標售底價:○○億○○萬○千元整;保證金:○○萬○千元整。

六、受理投標期限: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七、得參加投標之對象:依法得在中華民國領土內取得土地之公、私法人及自然人。

八、開標日期及地點:民國 年 月 日 午 時 分準時假○○○○開標。

九、價款繳納期限及繳付方式:民國 年 月 日前以現金或以標得之土地向○○○○設定抵押取得貸款分○期償付。【※由縣(市)政府依標售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視個案情況敘明】。

十、領取投標須知、投標單之時間、地點:有投標意願之社會大眾請至本府網站(網址:http://○○○.○○○.○○)或○○○○○局領取投標須知、單,並於民國 年 月 日前併同需預繳之保證金新臺幣○○○萬○○千元,以掛號寄至○○○○○○○○○【※由縣(市)政府依標售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視個案情況敘明】。

十一、得標規定:【※由縣市依標售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視個案情況敘明】。

十二、有關優先購買權之規定:本項公告代替對祭祀公業條例第52條規定順序優先購買權人之通知,符合規定之優先購買人未於決標後10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承買意願者,視為放棄其優先購買意願。

十三、其他必要事項:【※由縣(市)政府依標售辦法第6條第1項第14款規定視個案情況敘明】。

十四、公告期間:3個月(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十五、本公告內容除張貼本府公告欄、后附清冊所載土地鄉(鎮、市、區)公所、地政事務所及村(里)辦公處所之公告處所外,並自○○年○○月○○日起連續3日刊載○○○新聞紙,本府及后附清冊所載土地鄉(鎮、市、區)公所之網站【※由縣(市)政府依標售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視個案情況敘明】。

十六、土地權利關係人【※含原土地所有權人、繼承人或他項權利人等】對公告事項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以書面向本府【地址:○○縣(市)○○鄉(鎮、市、區)○○路(街)○○ 段○○巷○○號○○樓】提出,逾期即予標售;擬申請暫緩標售者,請在民國 年 月 日前檢具理由及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聯絡人:○○○;電話:○○○○○○○○○○)【※由縣(市)政府依標售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視個案情況敘明】。

○○縣(市)政府代為標售祭祀公業土地及建物清冊

公告標售文號:                                  單位:平方公尺;千元

編號

土地/建物標示

土地所有權人

他項權利人

標售底價

備註

鄉鎮市區

小段

地/建號

面積

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

姓名或名稱

住址

姓名或名稱

住址

合計:○○筆(棟);面積○○平方公尺;標售底價總計○○千元

說明:A4紙張大小;橫式橫書。

(參考範例)

○○縣(市)政府 公告

申請發給代為標售土地價金之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附件:

主旨:○○○申請發給代為標售土地及建物價金案件,經審查無誤,公告週知並徵詢異議。

依據:祭祀公業條例第54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土地及建物標示:○○市○○區○○段○○地號(詳如附表)。

二、權利人姓名或名稱:○○○(詳如附表)。

三、權利種類:○○權(詳如附表)。

四、權利範圍:○○○/○○○(詳如附表)。

五、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共3個月。

六、土地權利關係人對公告事項如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七、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時,按代為標售土地之價金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實收利息發給之。

○○縣(市)政府發給價金土地及建物清冊

單位:平方公尺

編號

土地/建物標示

權利人

備註

鄉鎮市區

小段

地/建號

面積

姓名或名稱

權利範圍

說明:A4紙張大小;橫式橫書。

(參考範例)

○○縣(市)政府 公告

申請發給經二次標售而未完成標售,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價金之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附件:

主旨:○○○申請發給經2次標售而未完成標售,經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及建物價金案件,經審查無誤,公告週知並徵詢異議。

依據:祭祀公業條例第55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土地及建物標示:○○市○○區○○段○○地號(詳如附表)。

二、權利人姓名或名稱:○○○(詳如附表)。

三、權利種類:○○權(詳如附表)。

四、權利範圍:○○○/○○○(詳如附表)。

五、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共3個月。

六、土地權利關係人對公告事項如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七、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時,依該土地第2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之。

○○縣(市)政府發給價金土地及建物清冊

單位:平方公尺

編號

土地/建物標示

權利人

備註

鄉鎮市區

小段

地/建號

面積

姓名或名稱

權利範圍

說明:A4紙張大小;橫式橫書。


發給祭祀公業土地∕建物價金申請書

受理機關:    縣(市)政府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申請法令依據

依祭祀公業條例

□ 第五十四條第三項

□ 第五十五條第二項

申請發給土地/建物價金

年度及保管字號

  年度    字第        號保管款

申請人

姓名或名稱

簽章

統一編號

住址

縣市

鄉鎮市區

路街

法人代表人

姓名

簽章

統一編號

住址

縣市

鄉鎮市區

路街

委任關係

委託人因故無法親自申請領款事宜,特委託○○○君代為申辦,特此。

委託人確為得領取土地/建物價金之權利人,並經核對身分無誤,如有虛偽不實,本代理人願負法律責任。

代理人

姓名

簽章

統一編號

住址

縣市

鄉鎮市區

路街

附件

1.身分證影本      份

6.匯款同意書      份

2.戶籍謄本       份

7.  份

3.權利書狀       份

8.           份

4.委託書  份

9.           份

5.印鑑證明    份

10.           份

領取保管款方式

□ 自取

□ 電匯(帳號: )

□ 郵寄(地址: )

備註

聯絡電話

傳真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審查意見及核章

(本欄申請人

請勿填寫)

承辦人

科(課、股)長

機關首長


填寫說明:

一、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於申請人欄填寫其姓名、統一編號及住址。屬法人者,應先於申請人欄載明法人之名稱、統一編號及住址欄後再加填代表人之姓名、統一編號及住所。

二、申請人如係委託代理人辦理時,請於「委任關係」欄填寫代理人之姓名,並由代理人切結認章,如無委託他人代理申請之情形,則免填該欄位。

三、附件項下各欄請依序填寫表列文件份數,如有其他附件,應按所附證件之名稱填列,若空格不夠填寫時可填入備註欄內。又如未能檢附「3.權利書狀」者,應另行檢附切結書,並於附件欄載明。

四、「領取保管款方式」欄,請申請人自行勾選,其中:

(一) 選擇以電匯方式領取保管款者,應載明電匯帳號,並檢附帳戶存摺影本,若因帳號填寫錯誤或不全肇致損失,概由申請人自行負責,所需費用自領取之保管款扣抵。

(二) 選擇以郵寄方式領取保管款者,應檢附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並填寫申請人之通訊地址,若因地址填寫錯誤或不全肇致損失,概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五、為利聯繫通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務請填寫「聯絡電話」、「傳真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欄位。

六、本申請書如不敷填寫,可另加相同格式紙張填寫,並由申請人於騎縫處蓋章。

七、「審查意見及核章」欄係供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人員審核用,申請人毋須填寫。

切結書

(參考範例)

切結書-申領價金未能檢附權利書狀

立切結書人因

,未能檢附下列不動產之權利書狀,如有不實,致真正權利人權益受損害者,立切結書人願負法律責任。

此致

○ ○縣(市)政府

不動產標示(如有不敷使用時,可另附相同格式之清冊)

土地標示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權利範圍

建物標示

建號

門牌

權利範圍

立切結書人:

住 址:

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參考範例)

○○縣(市)政府 公告

存入保管款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附件:

主旨:本府已將代為標售之土地及建物價金存入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及建物權利人應自存入之日起十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公告週知。

依據:祭祀公業條例第54條第3項及第55條第2項、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3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及建物標示、已知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及建物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銀行之○○○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

三、保管處所地址:○○縣(市)○○鄉(鎮、市、區)○○路(街)○○ 段○○巷○○號○○樓。

四、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 年 月 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十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五、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及建物權利人依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7條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縣(市)政府辦理土地及建物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單位:平方公尺/千元

編號

土地/建物標示

權利範圍

土地/建物所有權人

保管款金額

保管字號

備註

鄉鎮市區

小段

地/建號

面積

姓名

住址

說明:A4紙張大小;橫式橫書。

(參考範例)

○○縣(市)政府 函

存入保管款公告時一併通知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附件:

主旨:本府已將代為標售之土地及建物價金存入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及建物權利人應自存入之日起十年內,按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依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3款及第6條規定辦理公告時,一併通知台端,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祭祀公業條例第54條第3項及第55條第2項、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3款及第6條規定辦理。

二、台端係屬旨揭經本府依規定代為標售土地及建物之已知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爰依法於公告時一併通知,詳細資料如下(或詳如附表):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及建物標示:○○市○○區○○段○○地/建號。

(二)已知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或名稱:○○○。

(三)已知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縣(市)○○鄉(鎮、市、區)○○路(街)○○ 段○○巷○○號○○樓。

(四)保管款金額:○○(千元)。

(五)保管字號:○○字第○○○○號。

三、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銀行之○○○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

四、保管處所地址:○○縣(市)○○鄉(鎮、市、區)○○路(街)○○ 段○○巷○○號○○樓。

五、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 年 月 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十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六、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及建物權利人依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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